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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745号

韩东进敲诈勒索、诈骗、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东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745号罪犯韩东进,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师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罪犯韩东进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诈骗罪、绑架罪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2)师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东进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0(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曲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徐万鹏、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韩东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东进系主犯,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5个月。罪犯韩东进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7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东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招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