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邕法执字第184号

梁保发与雷志升、周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保发,雷志升,周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梁保发。被执行人雷志升。被执行人周小华。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184号申请人梁保发与被执行人雷志升、周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利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钟桂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柒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