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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627号

梁丽琴等与胡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梁丽琴,高祥,胡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27号原告梁丽琴,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原告高祥,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日高,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海,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蓉,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胜,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琴、高翔诉被告胡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琴、高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丽琴、高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丽琴、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梁丽琴、高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广剑

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

人民陪审员  唐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