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27号原告梁丽琴,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原告高祥,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以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日高,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海,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蓉,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胜,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琴、高翔诉被告胡大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琴、高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丽琴、高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丽琴、高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梁丽琴、高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广剑
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
人民陪审员 唐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