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华容县城关镇明珠大酒店833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付某、李某、胡某、卢某四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付某、李某、胡某、卢某、敖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树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菁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