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87号
原告:绳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22日。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14日。
原告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绳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绳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