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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民初87号

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绳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7民初87号

原告:绳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22日。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14日。

原告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绳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绳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