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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41号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村民委员会与齐齐哈尔三合盛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一制粉厂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村民委员,齐齐哈尔三合盛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一制粉厂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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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村民委员。

法定代表人:陶万全,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三合盛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增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学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尚晓光,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制粉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韩江文,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卧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三合盛面业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第一制粉厂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三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卧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于1971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备战基地提出不种时,仍归四队耕种,由此可见该协议是借用土地合同。现齐齐哈尔市第一面粉厂已经破产,借用东卧村的土地应当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郊区卧牛吐公社东卧大队、东卧大队四队与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备战基地于1971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东卧村委会主张根据协议约定,“无偿援助三块撂荒地约50垧作为备战基地耕种使用,根据形势的变化,如果备战基地提出不种时,仍为四队耕种”,现齐齐哈尔市第一面粉厂作为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备战基地权利继受人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已经具备了协议约定归还土地的条件,该50垧耕地应当归还东卧村。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78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就涉案土地为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颁发土地使用证,1998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将该证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2月16日,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书,证明涉案50垧耕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2008年5月20日,齐齐哈尔市是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08)齐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于1998年为齐齐哈尔市第一面粉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基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土地已由农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性质,本案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判决正确。综上,东卧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族镇东卧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世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刚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