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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7执第9号

申请人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兰州湾煤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兰州湾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7执第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格力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兰州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树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兰州湾煤矿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2563.23元(其中本金51884.96元,执行费678.27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兰州湾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兰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