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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43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铭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铭华,赵秋香,高久志,陈富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4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铭华。被告赵秋香。被告高久志。被告陈富菊。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铭华、赵秋香、高久志、陈富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翠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