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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91号

徐盈与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盈,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盈。

委托代理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l64号科技大厦6层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盈为与被上诉人武汉东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徐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子岑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赵文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琪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