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灿辉,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戴恩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在本市资阳区大码头河堤等地两次共同盗窃他人二轮摩托车,盗窃摩托车价值40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在本市资阳区大码头资江老渡口河堤下面的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女式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2、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在本市资阳区马良小区24栋楼梯间,用携带的钥匙套开被害人毕某某停放于此的喜马牌二轮摩托车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毕某某。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毕某某的陈述,证人龚寅春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行驶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曾灿辉的手机通话详单,被害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通报,本院(2012)资刑初字第312号、(2013)资刑初字第81号、(2013)资刑初字第196号、(2014)资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灿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戴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责令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一千八百元。(被告人曾灿辉、戴恩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灿辉的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被告人戴恩军的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潇
审 判 员 张 花
人民陪审员 钟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凤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