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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刑初字第74号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莫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于新疆石河子市,汉族。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莫垦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马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22时10份许,被告人赵×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新A-KE0**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甘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0KM+231M路段处,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黄×撞倒,造成黄×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潘×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出示了本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害人家属黄××出具的收条三张,谅解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回执一张,证明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2时10份许,被告人赵×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新A-KE0**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甘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0KM+231M路段处,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黄×撞倒,造成黄×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赵×的行为给予谅解,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证人潘×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放至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 众

审 判 员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