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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285号

原告巩某甲诉被告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巩某甲,巩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85号

原告:巩某甲。

被告: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甲诉被告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