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85号
原告:巩某甲。
被告: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甲诉被告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关注公众号“”
原告巩某甲诉被告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85号
原告:巩某甲。
被告: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甲诉被告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0元,退回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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