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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596号

朱晓云与朱纪朋、叶兰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晓云,朱纪朋,叶兰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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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596号原告朱晓云。委托代理人程栋华,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纪朋。被告叶兰美。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峰,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12号。负责人祝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坚,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云与被告朱纪朋、叶兰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云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