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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360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钟爽

审 判 员  王 立

代理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