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钟爽
审 判 员 王 立
代理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