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16号
原告:丁海,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赵得龙,男,1980年7月9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区。
被告:赵得林,男,1982年2月17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区。本院受理原告丁海与被告赵得龙、赵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发现二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为九台区卡伦镇幸福村3组,不在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