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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刑初13号

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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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13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农民,群众。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铁路公安局北京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振军、徐秀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计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祥和园旅店住店过程中,趁该旅店684房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放���该房间麻将桌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白色、内存64G)盗走。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787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及对被告人计某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证人杨某提供的与被告人计某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计某住店信息、被盗现场监控录像、被盗手机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8月22日16时37分许,被害人王某电话报警,称其放在三河市祥和园旅店684房间麻将桌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被盗。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经调取该旅店监控录像发现当日入住685房间的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通过证人杨某与计某取得联系,计某承认其从该旅馆盗走手机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北京市西单国家粮���局电动门下将被盗手机查获。三河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4日对被告人计某上网追逃。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计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被盗苹果6手机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还查明,被告人计某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漏罪)分别于2007年11月2日、2009年9月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4年11月14日被减刑释放。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780号及(2009)朝刑初字第2061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计某此次犯罪情节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应认定为累犯,公诉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但属有犯罪前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公诉人提出的该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赃物处置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儒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