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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43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林延思、黄碧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延思;黄碧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4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锋、洪晓东,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延思,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黄碧青,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林延思、黄碧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钟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延思、黄碧青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基于其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还款计划表》、《逾期催收通知书》、《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林延思、黄碧青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9695.94元和逾期利息人民币7461.58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共计人民币277157.52元;2、被告林延思、黄碧青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本案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林延思、黄碧青;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上浮100%;还款方式:到期利随本清;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实际欠款情况:截止2015年10月22日,借款本金欠款人民币269695.9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461.58元,共计人民币277157.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林延思、黄碧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林延思、黄碧青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原告主张金额合理、正当,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延思、黄碧青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9695.94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7461.58元,共计人民币277157.52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林延思、黄碧青应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29215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1元,由被告林延思、黄碧青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80元,由被告林延思、黄碧青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20×××68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钟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