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娇,女。申请执行人弥莲草,女。申请执行人王琳,女。申请执行人王鹏欢,男。被执行人张冬,男。申请执行人赵艳娇、弥莲草、王琳、王鹏欢与被执行人张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艳娇、弥莲草、王琳、王鹏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武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冬赔偿剩余案件款48655.02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8)长武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08年4月3日申请人赵艳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冬赔偿各种损失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08355.02元。经本院多次执行,先后给付申请人59700元,同时告知申请人下余款项48655.02元待被执行人张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申请人赵艳娇于2016年1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剩余款项,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该案于2015年11月报请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救助四名申请人40000元。四名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剩余的8655.02元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长民初字第0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李潭萍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