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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34号

王泽与汪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泽,汪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34号

原告:王泽,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汪磊,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王泽诉被告汪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负担。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