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34号
原告:王泽,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汪磊,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王泽诉被告汪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负担。
审判员 汤宏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