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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字57号

陈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字57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