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字57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