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18号

张天栋、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天栋、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天栋,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玉銮,向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天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友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周湾村。法定代表人蒋玉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蒋玉銮,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向桂云。申请人张天栋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实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瑞公司)、蒋玉銮、向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遂作出(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张天栋仍不服原审(2014)淮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天栋申请再审称:安信公司与实瑞公司串通,以虚假抵押冒充真实抵押,使得张天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反担保的合同,该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是先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后签订借款合同,说明从借款到担保均是虚假的。实瑞公司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故应驳回安信公司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改判张天栋不承担责任。安信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实瑞公司与江苏银行楚州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实际借款100万元,安信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天栋、蒋玉銮、向桂云又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安信公司保证提供反担保。上述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实瑞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安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债务人实瑞公司和反担保人张天栋、蒋玉銮、向桂云进行追偿的权利。在订立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后签订借款合同,不能说明借款是虚假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信公司与实瑞公司恶意串通以及在本案中涉嫌犯罪。张天栋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天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天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姜 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思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