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张玲。原告张曜。委托代理人张玲,系本案第一原告。被告昆山市源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纬。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玲、张曜与被告昆山市源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玲、张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张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张玲、张曜负担。
审 判 长 龚红星
代理
审判员 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