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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商初字第313号

威海现代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毕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现代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毕可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商初字第313号

原告:威海现代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瑞凤,经理。

被告:毕可良,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现代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现代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亦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