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10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谢任,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天丽,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子贤
审 判 员 徐俊毅
人民陪审员 杨寿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铸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