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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10号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10号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谢任,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天丽,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子贤

审 判 员  徐俊毅

人民陪审员  杨寿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铸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