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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28号

马忠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8号申请人马忠玲,女,1935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月英(系患者马忠玲之女),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厂**号。法定代表人许绍发,院长。委托代理人池雨晴,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忠玲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马忠玲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忠玲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93340元,大写肆拾玖万叁仟叁佰肆拾元。

二、本协议签字当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免除马忠玲的欠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三、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马忠玲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马忠玲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于2016年1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马忠玲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4003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