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金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龙。
上诉人薛金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金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金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薛金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心冰
审判员 孙克俭
审判员 赵复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