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6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宿俊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靖迎 搜索“”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6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宿俊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靖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