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585号

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85号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法定代表人董光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柯,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康健,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