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85号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法定代表人董光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柯,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康健,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天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