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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559-1号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豪邦物流有限公司,李伟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豪邦物流有限公司,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55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被执行人安徽豪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本金、违约金、罚息、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8071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华

审 判 员  尹立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