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伟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