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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326执145号

申请人薛静、张晟萁、张明虎、魏岁英与被执行人许锦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静,张晟萁,张明虎,魏岁英,许锦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26执145号申请人薛静,女。申请人张晟萁,男。法定代理人薛静,女,系申请人张晟萁之母。申请人张明虎,男。申请人魏岁英,女。被执行人许锦棋,又名许亮,男。申请人薛静、张晟萁、张明虎、魏岁英与被执行人许锦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0000元,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怀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