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8号
原告:高彦,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卞桂刚,男,1970年3月21号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高彦与被告卞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献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献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