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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8号

高彦与卞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彦,卞桂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88号

原告:高彦,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卞桂刚,男,1970年3月21号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高彦与被告卞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献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献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