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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7-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7-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赵良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潘金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审理案件需要,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曹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