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7-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赵良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潘金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告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审理案件需要,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怀宁县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曹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