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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1014号

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吉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王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2715室。法定代表人褚衍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平强。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翠。系原告职工。被告王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吉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全球财富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佟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