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153号

严领群与严化利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严领群,严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3号原告严领群,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严化利,女,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严领群与被告严化利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