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3号原告严领群,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严化利,女,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严领群与被告严化利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