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87号原告郑树鑫,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上街村52号。被告郑州瑞龙医院,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西路006号。法定代表人游福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鑫诉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树鑫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依法对担保人王彪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13011137**号房产一套、王珂意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上054B**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