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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587号

郑树鑫与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树鑫,郑州瑞龙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87号原告郑树鑫,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上街村52号。被告郑州瑞龙医院,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西路006号。法定代表人游福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鑫诉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树鑫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郑州瑞龙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依法对担保人王彪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13011137**号房产一套、王珂意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上054B**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