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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民初30号

向某某与白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30号原告向某某,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白某某,女,194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文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渊文附页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