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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75号

关城斌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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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75号罪犯关城斌,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城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两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关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七次。

本院认为,罪犯关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城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