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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5号

罪犯彭圣刚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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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5号罪犯彭圣刚,男,1990年1月27日生,侗族,原务农,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圣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10月25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圣刚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表、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圣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