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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417号

周勇与陈红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勇,陈红岩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陈红岩,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陈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德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