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宏军,男,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长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舒亚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