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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01号

杨焕光与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焕光,XX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焕光,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被执行人XX胜,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杨焕光与被执行人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910元,以上共计4099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XX胜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991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