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马华峰,男,1973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娟,女,1978年生,汉族,现于某监狱服刑。被告雷建岗,男,1976年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姚德峰,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华峰诉被告王晓娟、雷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华峰的委托代理人范铁军、被告王晓娟、雷建岗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峰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晓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找到我要求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天,月利率2%。当天,我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入被告王晓娟账户,被告王晓娟为我出具了借条一张。因被告王晓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晓娟辩称:借款40万元属实。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约定是2分。该笔借款没有归还。
被告雷建岗辩称:王晓娟在借钱的时候没有经过我的认可,我不知情,另外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虽然被告王晓娟承认了利息,但是我并不知道,也不应当计算,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马华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目的证实被告王晓娟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王晓娟、雷建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建岗、王晓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晓娟向原告马华峰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因被告王晓娟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息,原告马华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峰与被告王晓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晓娟负有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马华峰请求被告王晓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晓娟借款的时间,发生在王晓娟、雷建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建岗不能证明王晓娟与马华峰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告马华峰就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晓娟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晓娟、雷建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华峰归还借款40万元,并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晓娟、雷建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彬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冯江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