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罗月玲。被执行人卓启凤。被执行人罗伟。本院在执行罗月玲与卓启凤、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卓启凤、罗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东华
审 判 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