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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36号

李淑荣申请执行吕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荣,吕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吕海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月4向被执行人吕海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荣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吕海强于2016年1月20日主动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