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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57号

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57号

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安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