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546号原告吕仲秋,居民。委托代理人谭志国,山东宁木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田,居民。被告尹林枝,居民。与被告朱新田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仲秋与被告朱新田、尹林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经还款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仲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吕仲秋负担。
审 判 长 曹爱民
人民陪审员 冯锁印
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