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幸某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幸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幸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续查封袁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6号西北湖凤凰城3号楼2单元10层2室的房屋(权证号:市20110227**)和查封袁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6号西北湖凤凰城地下车库1层2188室房屋(权证号:市20110227**)。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经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