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28号原告孙某,女,成年,汉族,住博兴县纯化镇。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纯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0日,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