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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52号

王国友与张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友,张克海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2号

原告:王国友。

被告:张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友与被告张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鲍展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金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