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2号
原告:王国友。
被告:张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友与被告张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鲍展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金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国友与张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2号
原告:王国友。
被告:张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友与被告张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鲍展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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